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872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珠玉 即宏昱工具五金行、 詹文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何?聲請事項與所列相對人不一致(對相對人一人或二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