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袁鳳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57,372元96年1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8.25%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229,927元95年3月19日起至95年3月19日止18.25%95年3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