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所列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5、6所載;與業經減刑如附表編號7、8所列各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3、4、5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另附表編號2、6之罪,核與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7、8之罪,業經減刑已無庸再為減刑,惟仍與編號1、2、3、4、5、6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詐欺罪││││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3日│95年12月21日或前4│95年8月3日至95年││││日之某日│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第9947號│字第804號│字第2651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384│96年度彰簡字第330│96年度彰簡字第││實││號│號│360號││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6日│96年4月30日│96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384│96年度彰簡字第330│96年度彰簡字第││決││號│號│360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96年6月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5年12月21日│95年10月4日│95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628號│字第819號│偵字第3833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593│96年度易字第419│96年度上訴字第││審││號│號│1080號││├──────┼────────┼────────┼────────┤││判決日期│96年5月25日│96年5月28日│96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93│96年度易字第419│96年度台上字485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6月11日│96年6月20日│96年9月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8條第1項││罪第1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原處有期徒刑1年2月)│(原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1日│96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806號│280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01號│96年度訴字第130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01號│96年度訴字字13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0日│96年9月1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10條│││第1項│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業經減刑(有期徒刑7月)│業經減刑(有期徒刑7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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