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937號債權人 彭于珍 臺中郵局53-55號信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銘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租賃契約書影本(全部)及其他費用(如電費、水費等)之釋明。
㈡請敘明請求未繳租金月份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