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債權人 黃仁州 債務人 徐傳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30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200,00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3│200,00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4│100,00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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