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014號
原   告 臺北縣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在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
,然依兩造所訂立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第14條約定,
雙方合意由原告授信往來之營業所履行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約定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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