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健鈞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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