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景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一)債務人張景淵於093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836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450元整、消費款44,929元整、預借現金18,3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003元整及違約金2,1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3,283元整自095年01月14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