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29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蔡馥琳

被告 曾壬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65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年3月1日起,陸續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更名前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電信)、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並簽立契約,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8,234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50,422元,共計68,656元。而台灣之星、台哥大電信、亞太電信已分別於109年3月9日、108年6月21日、109年9月11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對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經濟部函、台哥大電信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亞太電信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預繳同意書、專案與商品確認書、專案同意書、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灣之星電信費帳單、台哥大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續約方案同意書、電信費服務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9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電信費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對被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翌日即112年7月12日(見本院卷第10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656元,及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張哲豪         

【附表】

編號

門號

原債權人

電信費

補償款

1

0000000000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785元

9,560元

2

0000000000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739元

7,852元

3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584元

12,930元

4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485元

7,822元

5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641元

12,258元

合計

18,234元

50,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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