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本案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當庭宣示如
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