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79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