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劉麗蕾 被告 劉麗鳳
劉麗英 劉奕良 劉晋佑 劉軒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131元【計算式:1179地號面積1090.49㎡×113年土地公告現值1萬3700元/㎡×原告權利範圍7578/100000≒113萬2131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
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標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東側、南側道路【1208地號】、道路名稱?)。
四、起訴書狀所附之附表所載兩造應有部分,與後附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不一致(查明...再確認!)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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