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陳同訓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上訴人 羅肇炘
羅時村 羅祥益 ( 羅肇銓 之承受訴訟人) 羅肇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8,317元(計算式:6900元×351.9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