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 陳林淑蘭 即原告被上訴人 陳秀蓮 即被告上列被告即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即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