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李春輝 (即 宋麗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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