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9號再抗告人 張仁韋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仁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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