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趙玉蕙具保人蔡伯光上列具保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所為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 楊俊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伯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楊俊吉並非本件裁定的對象或當事人,本件裁定應沒入保證金的對象為具保人蔡伯光,而非楊俊吉,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