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劉得為 被告 鄧憶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鄧憶湘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證據應增加「竹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和解筆錄、證人 蔡正偉 於偵查時之證述及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1919號被告鄧憶湘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號19樓居新竹縣○○鎮○○街○○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憶湘於民國107年6月4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鎮○○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鎮○○路○段與富貴街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 滕建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鎮○○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時,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滕建民人車倒地受有腳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滕建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鄧憶湘於偵查中之供│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犯罪事│││述。│實欄所述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且告訴人因而受傷之事實。│├──┼───────────┼────────────┤│㈡│證人滕建民於偵查中之證│證明告訴人與被告於犯罪事│││述。│實欄所述時地發生交通事故││││並因而受傷之事實。│├──┼───────────┼────────────┤│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犯罪事│││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實欄所述時地發生交通事故│││㈡、現場照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檢察官劉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