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5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益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信成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柳營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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