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債權人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瑞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尚不足釋明債務人有積欠系爭管理費用之事實,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