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鼎正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叁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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