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王芳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文宗劉英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及相對人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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