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純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5年度偵字第30487號、106年度偵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純如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105年度偵字第30356號偵查卷第71頁至第7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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