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折舊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洲造船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