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4號
異議人即抗告人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因其逾期未繳再審費用而駁回再審聲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