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城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城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5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