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03號聲請人 汪麗卿 相對人 林瑞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瑞嵩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向聲請人汪麗卿借用新台幣300,000元,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5月1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及其○○○鎮區○○段1806建號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5月17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固以相對人未清償中間利息,亦不償還本金,執以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所載本金清償期尚未屆至,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違背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本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