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4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唐郅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886號、114年度偵字第15076號、114年度偵字第15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訂於114年8月29日宣示判決,茲為瞭解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賠償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