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4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唐郅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886號、114年度偵字第15076號、114年度偵字第15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訂於114年8月29日宣示判決,茲為瞭解被告與告訴人間調解賠償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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