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秋蓁 (原名: 許惠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核
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5月25
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
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3,2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繳納到院
,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