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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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邱健 閎債務人 鄭乃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 邱健閎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捌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邱健閎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鄭乃瑜給付之。
㈡債務人邱健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零柒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邱健閎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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