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78號

原告 謝玫真

被告 靳憲昌

上列被告靳憲昌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

法官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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