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716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創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川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張鎧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強制執行程序如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明定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2年8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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