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貳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秀菊於民國93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769,659元整。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