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王俊亭 被告 葉韋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韋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俊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業已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1日審理程序時當庭言詞聲請、於112年3月1日再次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