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被告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