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宏輝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盧宏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宏輝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