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許千慧 債務人 鍾溒良
一、㈠債務人許千慧應向債權人給付:⒈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叁萬捌仟零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如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為壹仟元以上者,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⒉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如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為壹仟元以上者,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⒊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如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為壹仟元以上者,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上開債務人許千慧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千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溒良給付之。
㈡債務人許千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
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許千慧、鍾溒良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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