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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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00號

債權人禹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盧忠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忠儀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歸還款項協議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查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歸還款項協議書第4點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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