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87號

聲請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丙○○

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是聲請

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㈡本件未表明被繼承人為何?是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僅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㈢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農會組織登記資料(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組織型態等登記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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