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97年9月18日,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7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瑞穗鄉│瑞美││893│建│││115│全部│甲○○│├──┼───┼────┼───┼───┼────┼─┼──┼──┼────┼─────┼────┤│002│花蓮縣│瑞穗鄉│瑞美││894│旱│││30│全部│甲○○│├──┼───┼────┼───┼───┼────┼─┼──┼──┼────┼─────┼────┤│003│花蓮縣│瑞穗鄉│瑞美││895│旱│││213│全部│甲○○│├──┼───┼────┼───┼───┼────┼─┼──┼──┼────┼─────┼────┤│004│花蓮縣│瑞穗鄉│瑞美││896│旱│││31│全部│甲○○│└──┴───┴────┴───┴───┴────┴─┴──┴──┴────┴─────┴────┘┌─────────────────────────────────────────────────────┐│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51│花蓮縣瑞穗│瑞美段│住商用、│一層106.21│189.15│││平方公尺│全部│甲○○│○○○鄉○○路40│893地號│鋼筋混凝│二層72.73││││││││││號││土加強磚│騎樓10.21││││││││││││造二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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