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育綺蔡靜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胡育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債務人胡育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為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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