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育綺 、 蔡靜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胡育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債務人胡育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何?若法定代理人僅為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