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靜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益華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係小額訴訟程序,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9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