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詹 庭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毓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毓英、詹│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39876│庭豪│0月01日起│5月13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月14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毓英、詹│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9876│庭豪│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詹庭豪 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
務人林毓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60萬4,23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07年8月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07年09月26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詹庭豪自民國107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53萬9,87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毓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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