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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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2月29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合計刑期1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於
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8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趙心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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