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94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秦振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秦振卿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下同)600,000元整(實際核撥金額新臺幣6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乙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秦振卿對前開借款僅繳至民國106年6月28日最後
繳款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新臺幣364,577元整,及利息、遲延利息。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
息,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9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秦振卿│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6年│年息4.36%│││364577││6月28日起│7月27日止││││元│├──────┼──────┼───────┤││││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5.232%│││││7月28日起│4月27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4.36%│││││4月2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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