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4號
原告 吳承明
訴訟代理人 張瓊勻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孜 律師
被告 李家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4年3月26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