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煌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煌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煌奇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彭煌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6日│105年6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5年度偵緝字第658│106年度偵字第4985││及案號│號等│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49│107年度竹簡緝字第││事││號│7號││實├──┼─────────┼─────────┤│審│判決│106年2月14日│107年8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849│107年度竹簡緝字第││判││號│7號││決├──┼─────────┼─────────┤││確定│106年3月14日│107年9月2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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