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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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美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王 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阮美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王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