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 陳寒瓊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寒瓊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 蔡垂淡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蔡垂淡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寒瓊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79年度全字第1787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蔡垂淡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87年10月2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票款訴訟,並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87年度板簡字第1880號受理在案(見卷第6至8頁、第62頁),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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