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97號原告 蔡邵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灝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載之原告蔡邵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民國00年0月出生,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監護人為之,然原告起訴時僅列其本人為原告,並未同時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提起本件訴訟,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幸如